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2021年1月28日
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省属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省属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七条 《产权登记证》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二)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省属文化企业仅涉及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省属文化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厅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省属文化企业,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财政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发产权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依据财政厅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厅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厅核准省属文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产权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请办理变动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省属文化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和自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说明情况,再按规定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