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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删去第三条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3〕96号),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好 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战略方针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简单化地一卖了之。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规范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工作

   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防隐匿国有资产;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化要求规范转让国有产权

  今后,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