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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2月27日粤府〔1993〕33号公布)

  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1月13日粤府〔1995〕95号公布)

  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1996年5月9日粤府函〔1996〕141号公布,1998年4月28日粤府令第36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5月28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9月23日粤府令第266号第三次修改)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年6月25日粤府〔1991〕78号公布,1997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5月28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三次修改,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第四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记功或其他奖励”修改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删去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12年9月12日粤府令第173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四项中的“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2年”修改为“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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