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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

深府办〔2009〕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深入开展查违工作,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为严格执行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决定内容,继续保持严打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

  要严格执行决定,在依法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同时,坚决遏制违法抢建行为,继续保持查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对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整合行政资源,不断充实执法力量;继续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市、区查违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各类违法抢建的投诉,受理一宗、核查一宗、督办一宗;区、街道查违执法机构要加大巡查监控力度,强化挂点包干巡查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定时的高密度、高强度、高频度的巡查,查实一宗、清拆一宗;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报建过程中弄虚作假、变相抢建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坚决制止信息普查阶段的违法建设行为

决定明确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对全市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信息普查阶段是制止违法抢建的关键时刻,各区政府(含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阶段查违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违法建筑排名机制,对各街道违法建筑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定期予以通报,对违法建筑数量排名在前三位且没有及时整改的街道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监察局对违法建筑数量连续三次排名前三位的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信息普查期间,市、区政府根据决定的要求,每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季度违法抢建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严厉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

  各区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对在建的要及时采取停止违法建设措施;非法进行销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违法开发商的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取消其房地产经纪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已建成和已销售的违法建筑,要逐一核查,采取拆除、没收、清退和征收等办法分别进行处置,具体处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大卫片执法力度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新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严格执法检查,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确保卫片执法检查立案率和查处率100%、结案率90%以上的刚性工作目标;各区政府要认真总结卫片执法工作经验,加强对辖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城管综合执法、国土房产、规划、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强化查处力度,狠抓重点区域的查处、抓典型案件的查处、抓检查验收、抓责任追究。完善卫片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与查违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加强动态巡查,切实提高查违工作水平。

  五、集中清理政府储备土地违法建筑

  在近年来开展的"重民生、保水缸"、"保水护电"等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以贯彻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