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
连建发〔2018〕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政务办,灌南县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以及《
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 ( 苏建规字〔201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4日
附件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海州区、高新区招投标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区及委托授权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各县区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结束后,投诉处理决定在3日内,抄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三、为防止借牌挂靠人员随意投诉,减少无效投诉和无理投诉,在处理相关异议或者争议投诉期间,应对异议人或者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对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在20日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10日至1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发布时间在7日至9日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发布时间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三)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六、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规定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七、招标人对异议人所依法提出的异议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招标人因调查取证、鉴定等原因,答复时间超过3日的,应向异议人作出说明。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一律予以暂停。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八、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核实异议成立,原拟定中标人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
九、招标人应当将异议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日内,抄送招投标监管部门。
十、异议人对招标人给予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招标人不予答复提起投诉的,投诉人持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未予答复的不提供)及符合处理条件规定格式书面投诉书,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招投标监管部门予以驳回投诉并对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十二、投诉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十三、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或投诉事项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有下列情形的应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部分事项可以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他事项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四、投诉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应当符合招投标投诉处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在异议答复书签收时,明确签署意见不再投诉的;
(二)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的,投诉人应当知道的事项内容,投诉人未依法提出异议的;
(三)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