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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发〔20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鲁政发〔2002〕2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坚决制止“三乱”,省政府决定取消、合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部分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项目98项。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一律不得再收费。各级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合并收费项目43项。收费项目合并后,执收部门要按合并后的收费项目执行,原收费项目停止执行。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5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纳入《山东省定价目录》,其资金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五、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消或变更后,要按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缴销有关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的收费项目(98项)

   2.合并的收费项目(43项)

   3.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5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