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法规〔2021〕55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安排部署,为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进一步规范我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30日
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跨市(州)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在安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按要求确定远程异地评标机位,由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加快完善在线监督功能,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总投资或打捆招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
(三)开始抽取评标专家起一小时内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以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本地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投标企业超过20家的;
(二)无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确定副场的。
第八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到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按程序通过线上办理场地预约。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副场。项目开标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评标现场为主场,其他评标现场为副场。评标活动可以全部在副场进行。
项目开标结束后,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随机确定副场,副场不超过两处。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在项目开标地的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统一抽取主场和副场专家。
主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别负责本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签到等现场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委员会成员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按规定设置负责人,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主场和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客观类评审事项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时,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