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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生态基础和安全保障。我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调蓄能力差,汛期水多、非汛期水少、常年水脏是我市的基本水情,部分地区地面沉降势头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盐发〔20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供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考核和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务一体化。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5.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1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不含火电,下同)降低到16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以上。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河流恢复健康生态。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7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0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3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河流生态显著改善。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围绕实施《盐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3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2013年底前完成市级水资源保护规划,2014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水资源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章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组织专题审查;园区、港城、港区等重大项目的布局规划,须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市、县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根据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依实际需求将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到每个用水户或用水单元。加强对重要分界河流断面的水位、流量监测,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
  (七)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加强对取用水的管理与审批。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取水许可实行行政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超过《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限额的,不得批准取水。严格控制沿海电力、石油、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的用水审批。对纳入市统一规划的海水淡化示范区及具备海水淡化项目建设条件的企业,鼓励利用海水淡化作为生产、生活用水。
  (八)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根据省政府批准确定的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取水总量和地下限采水位控制进行动态管理。地下水位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深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低于限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复。区域供水管网到达地区,对已有的深井除少量保留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外,其余深井须逐步封填。到2015年,全市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不得高于省定比例,地下水水位控制水平达100%。
  (九)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公共供水水资源费于2013年底前纳入基本水价,并按取水量扣除15%漏损率征收。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已有的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政策自行失效,停止执行。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年取用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以及取水许可新增项目均须安装新型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或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专职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活动,全市每年创建各类节水型载体及项目30家,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
  (十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各县(市、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自来水用水大户(年用水量0.6万立方米以上)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要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用水定额,将用水定额作为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全市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对市域各行业的用水定额适时进行修订,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省、市用水定额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用水定额,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十三)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6%。组织开展各类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器具。强化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到2015年全市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3%以内。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十四)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照《盐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污染防治区和年用水量高于5万立方米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节水措施方案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前置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五)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改建、扩建工程申请取水,超计划用水,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以及水处理水循环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的,用水户要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年取水量高于5万立方米用水大户的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每2年开展1次、其它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十六)建立用水效率激励机制。制定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和服务业用水效率控制标准和办法,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单位用水效率考核的依据。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年度考核指标的,不得新增取水量;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行业最低标准的,核减计划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核减用水指标。探索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七)水功能区纳污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201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盐城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提出市、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每年重点河流入河污染物总量比上年度减少5%,到2015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75%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经济与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工业项目把关和已建工业项目技术改造,以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剧毒农药使用量的控制,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污染的整治和管理,以减少线源污染。水利、环保、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是否达标的依据。
  (十八)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水量、水质的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功能要求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在饮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