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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1〕14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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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质量和品位,塑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工地容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各类在建、待建建设项目的占地场所,包括储备地块。

第四条&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