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5年3月11日苏府通〔2005〕1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2018〕1号文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保障车辆运输安全,改善经营环境,维护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经当地交通、工商等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经营,所使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营运资质、车辆技术条件。

二、市、县级市(区)要统一行动,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税务、旅游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出租车、厂包车、公交车、驾驶员培训的打击力度。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车站、码头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检查过往可疑车辆,对查获的“黑车”立即依法查封、暂扣车辆。

三、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