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镇政规发〔2021〕1号发布,根据镇政规发〔2024〕1号修改,并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网约车管理工作,研究协调网约车管理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审验以及从业人员条件核查,负责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内部治安防范,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约车有关的信息通信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络新媒体的监督管理、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依法查处网络不良、有害信息。
发改、市场监管、人社、商务、税务、人行镇江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以及轴距不低于市区同期巡游出租车标准;
(五)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六)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有人像识别、录音录像、实时调阅功能且图像清晰的车内影像摄录装置。
新能源车型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续航里程不低于三百五十千米。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以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材料;
(六)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注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
第十条 网约车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或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变更许可事项的,车辆所有人或者平台公司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