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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全市跨越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线电频率资源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不仅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设备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尤其在航空导航、海(水)上生产、城市应急、市政管理、护林防汛、生产调度、安全保卫、公众通信、军事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无线电管理事业快速发展,频率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保证了各行各业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但在无线电管理工作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众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无线电频率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少数单位和个人盗用无线频率、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无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设备等现象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手段进行考试作弊,利用无线插播恶意干扰广播电视和公众移动通信明显增多;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相对薄弱等。无线电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行业单位依法管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连云港警备区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及时通报、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重大事宜。

二是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工作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服务水平。国家安全、公安、海洋与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海事、海关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维护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承办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务,积极协助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四是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大型设台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所有设台单位都要明确无线电专管人员,健全市无线电管理的工作网络,并充分发挥作用,使看不见的电波实现看得见的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频率资源管理。各地要科学管理、规划和使用频率资源,积极倡导节约频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频率资源,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发展。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向国家、省主管部门争取更多的频率资源,努力满足用户的用频需要,重点解决好我市重要无线电业务用频需求,解决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设用频需求,切实解决频率资源对经济建设的瓶颈制约问题。要从有利于经济建设、促进发展的原则出发,深入研究频率资源与全市经济发展的关系。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指配和使用频率,进一步完善频率资源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使用率低、长期闲置或逾期不办理续用手续的频率,依法及时清理、收回并进行调整和重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二是加强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发改、规划部门在批准无线电台(站)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主动通报无线电管理部门,避免对已设台(站)产生干扰。

三是加强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