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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贯彻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办法及全市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贯彻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办法及全市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9日苏府办〔2006〕87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2018〕1号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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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