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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12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3〕187 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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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古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落实《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保护、抢救、维修力度,努力探索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路子,真正使古城的历史遗存流传后世,永续利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责任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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