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4日
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提供公众使用或者服务公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众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领导本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
第六条 市,各市、区,镇江新区、高新区,镇(街道)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爱卫会),应当建立控烟工作议事制度,履行下列控烟工作职责:
(一)拟定控烟工作计划;
(二)落实控烟工作措施;
(三)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控烟工作;
(四)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定期公布控烟工作情况。
第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控烟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旅馆业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景区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业等经营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