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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劳社发〔201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16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1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含孕28周以上非人为原因终止妊娠,下同)后,享受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

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400元。

参保居民应按照《成都市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成卫基妇〔2008〕11号)有关规定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具体的检查项目和次数由医院根据孕情确定。

(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

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三)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

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

(四)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

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居民,在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居民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管理

(一)参保居民凭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并由个人先垫支各项检查费用。待住院分娩结束后,参保居民向其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完整的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应详细记录各项产前检查结果,作为参保居民享受产前检查补助的凭证。

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

3、各项检查结果报告单;

4、各项检查项目缴费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院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出院当日,对其产前检查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将产前检查定额补助资金垫付给该参保居民,同时妥善保管其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以备查阅。定点医疗机构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一并申请结算产前检查定额补助。

(二)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须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手续,并提供《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参保居民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以及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等费用,由其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机构确认,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并结算;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费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出院病情证明;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保居民在异地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在住院分娩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生育证》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

3、出院病情证明;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