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15〕3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办),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乡和水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对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将《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2日
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组建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4〕210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年)目标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14〕20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本届省政府任期内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年至2018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全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拨付贴息资金,组织开展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统计当地符合贴息政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其他获得贴息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贴息对象为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或全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
(二)改造项目纳入全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三)改造项目获得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发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第八条 经省领导同意,贴息政策如下:
(一)贴息基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贴息基数上限为7.2万元/户,集中统建的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贴息基数上限为10.2万元/户,自家自建的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贴息基数上限为3.7万元/户。在实际贴息中,采取贴息基数上限与户均实际贷款金额孰低原则确定贴息基数。
(二)贴息期限:四年。
(三)贴息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如国家或省政府对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贴息政策计算出贴息方案。
第四章 审批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贴息资金从2015年起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入库、审批等工作。在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贴息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明细分配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及时提出贴息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明细分配计划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贴息政策编制贴息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公示后下达并报备。
第十一条 对预算年度内无符合贴息政策项目的情况,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因素法计算出贴息方案按程序报批,待落实明细贴息项目后“据实清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贴息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明细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