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川财规〔2022〕7号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5月26日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 税政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制发了《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川财规〔2022〕7号)。

一、起草依据

公告的起草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