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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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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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 等,制订本 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 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 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 死群伤的单位:
( 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 建筑总面 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 建筑 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 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 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 三) 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 四) 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 个的医院、疗养院; 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个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 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 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 简称《规范》) 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 六) 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设计总储量大于 5000立方米的《规范》 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 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 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 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 万立方米的石油库; 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 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 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 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 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推动开展火灾高危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大对差评单位 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预 警和动态监管机制,依法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要履行好安委办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依法对 火灾高危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机构、消防咨询服务 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其检测能力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 进行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信、商务、民政、文化、卫生、交 通、文物、旅游、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消 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各相关部 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
(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 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 二)设立或确定消防工作归 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工作组 织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 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三) 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 作人员、进行电焊和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注册 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专职消防安全员。
( 四) 在每年年初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奖惩 机制。建立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 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不少于一次, 并形成会议记录。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 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 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经 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 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 六) 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 档备查: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损毁,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 日实施一次;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 次; 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 一次。
(七)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 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 全管理人报告,由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