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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盐靖、盐淮、沈海三条高速合围圈,以及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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