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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建标办发〔2017〕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5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

(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以下内容向省住建厅提出编制标准设计的提议:

(一)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制品、装置、构配件及其局部的构造图;

(二)围绕国家、省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课题的标准设计;

(三)与“四新”技术推广应用配套的标准设计;

(四)在国家级或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基础上编制的标准设计;

(五)有助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标准设计;

(六)其它需要编制标准设计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应确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主编单位不超过2家,主编单位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在所编标准设计内容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科研等方面处于我省先进水平。第一主编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用于规范指导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标准设计除外。第一主编单位应为省内注册单位。

(二)能提供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资金等方面保障,能够做到编制经费专款专用;

(三)有能力组建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和分工明确的编制组。编制组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工程经验;

(四)能够承担标准设计发布后的宣传贯彻、实施反馈、定期复审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 标准设计参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承担过与所编标准设计内容相关如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任务;

(二)具备为编制工作提供技术、科研、实验、应用等支持条件;

(三)具有承担标准设计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申报应由第一主编单位提出。标准设计申报材料包括《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编制本标准设计的必要性、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简介和在该项目中的作用等。采用“四新”技术还应提供相应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和工程实际运用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负责对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审核,具体工作由省标办实施。拟予立项的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应在省住建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不构成对申报实际影响的,由省标办报省住建厅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省住建厅按照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对省标办每年提出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立项的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主编单位应当及时就变更或终止的原因、依据向省住建厅提出书面报告,由省标办具体审核。


第三章  编制与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设计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四川工程建设实际,体现四川省域气候、地理、地质环境等特征,积极引导和推广“四新”技术应用;

(二)标准设计应安全适用、绿色经济、依据可靠、数据准确;

(三)标准设计成果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相抵触。应用专利技术应获得专利权人书面许可,并做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申明;

(四)标准设计制图和说明应符合相应专业的制图要求,标准设计的幅面、规格和代号、编号等应规范统一,编制深度满足设计、施工、生产需要。

第十五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分为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编制组应制定编制计划,拟定编制大纲,根据编制大纲开展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和设计编制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标准设计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应采取定向收集、网上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与专家、公众意见。定向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不少于20个。征求意见稿应当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还应包括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第十九条 送审稿由省标办组织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专家在标准设计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专家审查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协调一致,推荐性标准设计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通用性标准设计应由审查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对送审稿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 标准设计的名称、内容、适用范围等是否符合立项核定要求;

(二) 技术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经济政策,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正确、可靠,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实践,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 图表绘制、文字说明是否格式规范、准确合理;

(四)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 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或需要局部修改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省标办对标准设计报批稿进行审查后,报省住建厅对是否批准发布进行审核决定。标准设计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过渡期限,我省工程建设急需实施的标准设计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由省标办统一编号(编号原则见附件2)、组织出版、公开发行。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第五章   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根据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省标办统一定期组织原主编单位对省标准设计进行复审。通用性标准设计复审期限为5年,推荐性标准设计复审期限为3年。复审工作应对标准设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所依据标准的变化及技术、产品更新、实施运用等情况重点审查。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未达到复审年限的标准设计提前复审的,原主编单位应向省标办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组织复审。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束后,原主编单位提交复审报告。报告应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二十七条 省住建厅对省标办的复审意见分析汇总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复审意见为继续有效的标准设计,再版时应注明经复审确认有效的年份;复审意见为废止的标准设计,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得采用;复审意见为修订的标准设计,根据轻重缓急的需要纳入修订计划。



第六章   推广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标准设计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应用工作由省标办具体负责。

(一)每年面向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科研院所与社会公众等公开征集标准设计编制项目;

(二)组织开展标准设计的宣传推广、技术交流活动;

(三)及时组织主编单位对技术问题进行答复;

(四)积极推动标准设计电子数据网络化与BIM(建筑信息模型)运用;

(五)建立标准设计应用跟踪机制,收集工程建设各方对标准设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开展标准设计实施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应当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四川省住建厅批准或核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对其他部门、单位或组织编制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需报四川省住建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并纳入省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应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标准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中引用标准设计情况进行审查。经采用的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标准设计、相关建筑构配件及其制品的推广运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第一主编单位负责标准设计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未经授权,严禁擅自对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标准设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申请表(样式)

2.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原则


附件1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申请表(样式)

项目名称


计划起止时间


专业


主编单位名称


参编单位名称


编制经费预算总计: 万元

其中:编制单位自筹: 万元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其它: 万元

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拟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外标准、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编制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第一主编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第一主编单

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第一主编单位意见:



第一主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 章)

20

说明:本表由第一主编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应采用计算机填制,可加页。


附件2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原则


一、标准设计编号

四川标准设计标志

20×× × ×××-××

标准设计批准年份

标准设计专业代号

标准设计顺序号

标准设计分类标识





标准设计批准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标准设计经修订后批准发布的,用新的年份代替旧的年份。

标准设计专业代号:见下表,根据标准设计发展需要,可增加新的专业代号。

专业

建筑

结构

给排水

电气

暖通

空调

动力

市政

代号

J

G

S

D

T

L

Z

标准设计顺序号:为三位数,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废止标准设计的顺序号留空,不得用于其他标准设计。经修订后的标准设计,其原顺序号不变。

标准设计分类标识:用以区分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通用性标准设计标识:TY

推荐性标准设计标识:TJ

例如“2016G201-TY”表示2016年批准发布的顺序号为201的四川省结构专业通用性标准设计。

二、标准设计分册编号

标准设计由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构造形式不同,或者内容过多,可按分册编号,在标准设计编号后增加(一)、(二)......以标识第一第二分册。

例如“2016G201-TY(一)”表示2016年批准发布的顺序号为201的四川省工程建设结构专业通用性标准设计(一)分册。

三、标准设计合订本编号

四川标准设计合订本标志

川合订本××××× ×

标准设计合订本批准年份

标准设计合订本专业代号

标准设计合订本顺序号




标准设计合订本批准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

标准设计合订本专业代号:如合订本涉及多个专业,可不编专业代号。

标准设计合订本顺序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

例如“川合订本(2016J01,表示四川省2016年发布的建筑专业顺序号为01的标准设计合订本。

合订本内各单册(分册)编号应符合前述单册(分册)编号原则。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