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办发〔2015〕73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0年7月14日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国办发〔2015〕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川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专)用充电桩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式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有效衔接。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应布点建设快充站。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二)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八条 各市(州)专项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复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备案后由各市(州)政府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九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根据专项规划,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三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项目投资主体须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接地设施安全等内容。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主体会同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后进行单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项目备案部门。
(三)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投资。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及计量装置,并对产权分界点后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四)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
第十八条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拥有企业级运营监测管理平台,能够对充电设施运行、运维、安全风险实施监测和预警,并与省级平台实现有效对接。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