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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日照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11年12月1日,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日政发〔2018〕10号)第一次修改,2023年7月25日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日政发〔2023〕5号)第二次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1年日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后下达,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各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结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和各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后下达,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用于全市综合调控。

第十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库、沭河和跨区县河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水量调度的依据,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调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五条 区县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入库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较上年度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较上年度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区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国家实施水资源税费改革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