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与省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批复,组织各地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全省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视地方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
第七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市县分担投入及时足额到位,严格落实以县为单位的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在中央、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整合涉农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各地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苏政办发〔2021〕21号)执行。
自然损毁工程修复支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各县(市、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资金的1%从省级及以下资金中据实列支;田间道路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40%。
第九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6%的上限内,据实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上述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市两级不得从省以上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上述必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时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宣传费、信息化建设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上图入库费、审计费、会议费等。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可以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因素、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权重分别为70%、20%、10%。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规划任务、高标准农田已建成面积、耕地面积、粮食产量。
工作因素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管理考核结果为依据,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预算安排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报账拨付支出和管理情况等。
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主要依据中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重点帮扶事项以及特定的农业发展要求、政策创新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
省财政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