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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管理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35%;

(二)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30%;

(三)其它指标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区域范围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指标执行,区域内各项绿化指标自行平衡。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