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7〕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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