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国资统〔20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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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充分考虑影响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客观因素,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各年度经审核确认后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第八条 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由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对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中介机构应在审计报告中重点披露并出具必要的鉴证证明。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国有资本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凡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调整的,需对调整情况作出说明并经中介机构审计认可。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其中,企业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并引起期初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对以前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进行追溯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价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审计调整因素:是指企业违反有关会计准则、未真实反映经营业绩、应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的事项导致虚增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非经营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政府补贴及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入,企业处置主业资产(股权)产生的净收益的50%等。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 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本客观增加、减少因素,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根据母公司持股比例折算后计算对母公司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影响金额。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将上年度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材料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