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府发〔200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府发〔2020〕104号)规定,需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七日
扬州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该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扬州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房管、城管、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职,协同做好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含被拆迁房屋的业主、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下同)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时,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承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建设局(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三)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四)拟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安全拆除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急毗邻建筑的说明;
(六)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七)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属于拆迁工程的,应提供拆迁许可证。
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拆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还应出具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证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和断电、断气、断水等相关手续,对拆除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并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应取得经省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现场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拆除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
(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及二层以下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