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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川国土资发〔201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0〕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二)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出让宗地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六)出让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土地管理委员会或专门组建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中的一种,召开专题会议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集体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下达批复文件。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八)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

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区)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让,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国土资源厅。

(九)土地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渠道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公告的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十)土地交易机构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人值班受理,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

(十一)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十二)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个小时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叫)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十三)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出让土地成交的,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中标)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2.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

3.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