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11〕52号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和谐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乡镇财政自1985年建立以来,在巩固基层政权、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收支管理、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公共财政加快向农村覆盖,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更好服务于乡镇政府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性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以来,乡镇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日益增加。中央和地方连续出台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强农惠农的政策措施,持续增加对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资金投入。随着我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财政收支规模不断增大,对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也日益提高。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关系到党和国家民生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管理职责
根据目前乡镇政府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乡镇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统筹乡镇范围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乡镇会计事务;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对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承担其他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完善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各地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一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体现财力适度向基层倾斜,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聚财理财积极性,确保乡镇收支平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各地应根据所辖乡镇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集聚和辐射作用明显的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市培育的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心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乡镇,要根据县乡财力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继续实行“乡财乡用县管”,同时由县(市、区)级财政保障其必要的支出,以增强欠发达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
各地要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职责,设置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并积极探索加强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