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规发〔201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22〕1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由本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可委托主要实施机关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进行决策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审查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