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及综合管沟、管廊等设施。
第四条 在市住建局(规划局)设立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督促各区域地下管线信息的及时更新。
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把地下管线规划在建信息标注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沿道路规划的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保持安全间距,减少干扰交叉;
(二)同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城市主干道或者布设主干地下管线的道路,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凡已在管廊中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线位置;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绘。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并把核实后的地下管线竣工信息录入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各区域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时,应提前告知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前应放好灰线,经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