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安置房、保障房、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确保安全”的原则。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加装电梯。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施工。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反馈迁改方案征求意见。鼓励相关单位不高于成本价收取费用或者给予免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加装电梯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项目管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补贴资金计划、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协调加装电梯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加装电梯的方案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市政园林、水利、应急管理、人防、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加装电梯一窗受理制度。
加装电梯需求大的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加装电梯工作站,指导、协助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条 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充分协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第七条 既有住宅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同一单元原则上只能加装一部电梯。
提议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和指导。
加装电梯由多个单元共用的,征求意见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第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上述征求意见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方式、资金分担、长效管理、实施主体、后续管理主体等方面签订书面协议。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交付使用后的电梯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包括以下来源: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比例,自主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一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建设者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
建设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建设者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外侧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并监督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者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附件。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应当向所在区的加装电梯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