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采〔201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科技局,各市(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政府购买引导功能,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8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购买引导功能,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8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
远期约定购买主体包括四川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地方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本办法统称为采购人。
远期约定购买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有资金。
远期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研发、首创、制造的提供者称为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四川省内具有完成履约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是指由采购人提出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创新产品购买需求,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供应商并签订政府购买合同,当创新产品满足约定的要求时,按约定实施购买。
第四条 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应当围绕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及政府购买实际需求,充分发挥远期约定购买的示范引领作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实施。
第五条 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创新产品应当在实施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前获得科技部门的认证。
第二章 购买需求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目标,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单位预算和采购规划等要求,科学确定本单位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需求。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相关政策业务人员和关键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组建需求论证小组,评估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创新产品需求。
第八条 采购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征集所属单位创新产品的购买需求情况,汇总提交同级科技部门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第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当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报送的远期约定政府购买需求的创新性进行论证,形成需求目录,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远期约定购买的产品名称、购买数量、价格范围、完成时间、技术服务商务要求等。
第三章 组织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