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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府规〔201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府发〔2020〕104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台风、暴雨(雪)、高温、寒潮、低温冻害、大雾、雷电、冰雹、大风(龙卷风)、连阴雨、霾、道路结冰、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和图标标识。

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图标标识的标准和灾害性天气防御指南,按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防灾减灾目标考核,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由财政、发改、经信、应急管理、公安、安监、民政、气象、国土资源、水利、水文、交通运输、农林、教育、卫生、旅游、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电子信息共享系统和气象信息员队伍,为气象信息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并将所需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