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2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
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效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建〔2019〕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其他专项用于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阳光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政、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市道路系统、园林绿地系统、住宅小区系统、水生态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