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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办函〔2009〕302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 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对于促进各地积极关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效应。为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推进我省灾后重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明确批准时间

  《通知》下发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缴费基数可按照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

  二、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通知》下发以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