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商流通〔2017〕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老字号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维护我省老字号信誉,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更好地发挥江苏老字号的品牌优势和影响力,依照《“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结合《“
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江苏省商务厅流通处 周艳
联系电话:025-57710392 传真:025-57710387
电子邮件:zhouyan@jiangsudoc.gov.cn
附件:“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3月5日
附件
“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
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苏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江苏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江苏省商务厅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老字号”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可委托相关协会执行。
二、使用要求
第五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著作权等属江苏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江苏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2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江苏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可在江苏省商务厅官网查询下载。
第六条 “江苏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