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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商流通〔2017〕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老字号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维护我省老字号信誉,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更好地发挥江苏老字号的品牌优势和影响力,依照《“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结合《“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江苏省商务厅流通处 周艳

联系电话:025-57710392   传真:025-57710387

电子邮件:zhouyan@jiangsudoc.gov.cn



附件:“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3月5日



附件

“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苏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江苏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江苏省商务厅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老字号”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可委托相关协会执行。

二、使用要求

第五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著作权等属江苏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江苏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2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江苏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可在江苏省商务厅官网查询下载。

第六条  “江苏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