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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嘉政办发〔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残疾人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康复以市为主、托养以县镇(街道)为主、庇护以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的思路,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机构建设力度。尚未建立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机构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建设,重点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结合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医疗助残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托养照料、居家安养等服务。

二、合理设置服务功能

市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市)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咨询、培训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其他县(市、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残疾鉴定评估、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配置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基本服务功能。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日间照料机构、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文体娱乐、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三、强化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按照残疾人康复、托养的服务标准与评估标准,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的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有关建设规范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与托养人员按照1:3-1:4比例配备;日间照料机构和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按照1:10比例配备,并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级财政要继续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补助政策,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费标准并参照当地护理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市、县(市、区)财政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施、设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康复、托养、日间照料及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等机构,参照省、市有关医疗、教育、养老等机构建设规定给予建设和床位等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参加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地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业。

五、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新建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充分考虑当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实际需求,单列、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