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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2006年9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6〕114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同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信访。

(一)采取上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信访人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并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取上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