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府发〔2014〕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二)坚持“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二、坚持土地出让集体决策
(四)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五)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当地政府组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三、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六)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环节。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人值班受理。
(七)推进土地出让交易环节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土地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受委托组织交易等多种方式,将土地出让交易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各县(市、区)除工业用地外的土地出让,原则上进入所在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情况特殊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八)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