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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截至2023年1月31日,根据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财法〔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级市(区)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是指苏州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分配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含所属单位)和各县级市(区),用于支持“三农”建设与发展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支农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资金投向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发展要求的公共事务支出和建设改革项目,重点用于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项目。资金适当向生态保护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域、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二)坚持量入为出。防止超出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三)加强统筹整合。对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科学有序整合,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推进财政金融互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形成多元投入格局。

(四)强化绩效监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等挂钩。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加强财政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资金申报使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支农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支农资金新增、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支农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支农资金新增、变更和撤销工作,建立健全支农项目具体管理制度;确定资金分配方式,制定支农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支农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规定审定项目,落实项目后续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运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具体实施支农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支农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开展支农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对支农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会同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具体实施项目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属地管理。

第九条  支农资金申报主体的责任:按照申报指南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支农资金使用主体的责任: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并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完成后,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支农资金来源和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支农资金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按照江苏省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年度要求,落实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支出目标任务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第十二条  编制支农资金预算,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实施期限、支持范围、分配方式、补助标准等,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十三条  新增安排3000万元以上、支持期限三年以上、支持对象具有普惠性的支农资金,符合其中任一条件的,需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定;其他在年度预算编制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建议,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支农资金安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后需要继续支持的,按照新增设立要求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章  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和调整撤销

第十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需求,及时制定具体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支农资金分配方式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为辅。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