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成文日期:2010-08-24 粤人社发〔2010〕256号
发布日期: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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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四、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性质、类别已经明确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五、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六、关于县级部门所属已定机构规格为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问题
一般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七、关于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能否设置特设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如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则按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八、关于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具体条件问题
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具体条件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九、关于“双肩挑”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为严格控制“双肩挑”,各地、各单位在审核核准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双肩挑”仅限单位领导岗位或部门领导岗位;二是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三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四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只计一个岗位数。
十、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的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十一、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的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严禁突击聘用人员,严禁突击聘用职务(岗位)。
十二、关于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签订的问题
事业单位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机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等文件执行。
十三、关于现聘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职务)的工人身份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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