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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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维护财经秩序,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江苏省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行为。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据下列审计文书,落实审计意见,办理整改工作:
(一)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二)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审计机关对财政决算、部门预算执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其他各类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四)审计机关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审计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的其他审计文书。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及时研究问题的成因,制订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并落实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按规定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列出计划、明确措施,限期整改。对涉及多个部门而整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责任部门应说明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机关督办,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和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给予配合。
依据审计机关的提请或移送,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追缴税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相关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管国有资产处置运营,按规定清算并责成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经济案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执行审计决定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在收到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