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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

深府办〔201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国资委:

  为提升我市就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 深府〔2009〕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

  二、基本原则

  (一)按属地原则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本市失业人员和劳动者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用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在相应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归口支付户籍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用于促进福田、罗湖、盐田、南山辖区内中央和各省驻深单位及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以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失业人员)和现已就业且享受扶持政策的原市属失业人员就业的专项资金,从市本级财政中列支。年初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费随事转”原则,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预下达各区(新区管委会),年底与各区(新区管委会)据实结算。

  用于促进其他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