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3〕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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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绍兴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遵循“加强宣传引导、限定重点场所、单位第一责任、严格日常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区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游艺厅(室)、网吧、舞厅、体育场馆、游泳馆等科教、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三)会议室;
(四)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五)公共电梯内部、地下人行通道和地下停车场;
(六)宾馆、饭店、旅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七)商场(店)、书店;
(八)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九)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十)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烟草广告,不售卖卷烟、雪茄烟和烟丝(自动售烟机);
(五)开展吸烟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吸烟当事人要责令其离开禁烟场所。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履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职责;
(三)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和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