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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需修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镇江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镇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镇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辖区(镇江新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业项目用地和划拨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丹阳、句容、扬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市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商务、环保、审计、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情况;

2.按规定的用途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土地情况;

3.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转让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情况;

4.临时用地情况;

5.根据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的规定列入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现场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进行土地交付,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和建设内容、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对没有设置公示信息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

  第七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竣工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