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0年修订版】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