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川办发〔2018〕9号),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3日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 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省外入川的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
第六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录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外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厅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