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
(2024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街道体制改革,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2021年6月29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暂时停止适用期限延长二年至2026年8月31日。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暂时停止适用的规定
附 件
暂时停止适用的规定
一、《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款
第四条第三款 街道城管和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
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 街道执法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由区综